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 俊
副主任:齐 城 刘彦明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叶先锋 刘守义 李益民 李宝峰 李全亮 张景伟
单 刚 岳宗德 尚红林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岳宗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应依据有错误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