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3档: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范围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发放纪律,严禁截留、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发放的,应予追回。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退学、违纪等情况,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受助学生应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支出,严禁挥霍浪费和其他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