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已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由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组成。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设立专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场地建设、购买设备、工具及宣传开支、管理费用等。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用工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别分固定和临时两种。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设岗。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安全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向全校学生公布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学校停课后,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应停止工作,以便学生复习考试。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四条 选聘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用工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予以公示,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人员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各岗位的选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选聘原则(同时具备):
(一)遵守校规校纪,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心理健康;
(四)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在选聘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各学院应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应予以辞退:
1、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学习压力较大或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者。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选聘的,由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新申报。
第六章 劳酬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等共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每月15日以后,由用工单位按照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制《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表》(样表见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