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分(满分100分)
(一)基础分(满分70分)
评分标准:学生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要求进步,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奖励分(满分30分)
1.受国家、省、市(校)、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获得者(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获得者除外)分别加10、7、3、1分(同一事项奖励分只取最高分,下同)。
2.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国家、省、市(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者,每人每次分别加10、7、3、1分。
3.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在学校卫生检查中,受表扬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
4.学生干部(含寝室长)根据其综合表现,酌情加0-3分。
5.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省级优秀调查报告者加7分,获得校级优秀调查报告者加3分。
6.参军入伍退役学生,复学后首次综合测评加10分。
二、智育素质分(满分100分)
(一)学习成绩
评分标准:学习成绩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即学生各门必修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再将此成绩相加除以必修课学分之和,再加上选修课成绩(即选修课及格门数×0.5)。公式表示为:学习成绩=∑(必修课成绩×该门学分)/必修课学分之和+选修课及格门数×0.5。
注:免修课程成绩按合格分计。
(二)智育奖励
1.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 (成绩达到425分)分别加2、3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八级考试,分别加1、3分;获得“日语国际能力测试”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证书,分别加1、2、3、4分。
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四级者,分别加1、2、3、4分;通过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等考试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加2至6分。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上述考试者折半加分。
3.参加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体、音、美等艺术类等级考试,获初、中、高级证书者,分别加2分、3分、4分。
4. 取得国家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证书,根据相应级别,分别加2-6分。
5.普通话过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者,分别加3、2、1分。
6.上学年学习成绩名列全班前3名者,分别加3、2、1分。
7.在学习技能竞赛(不包括体育竞赛)、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0.6分。
8. 公开发表且被SCI、SSCI、A&HCI、E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非核心CN期刊发表的论文分别加3—10分;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工具书等)视情况分别加4—12分;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项目者分别加10、8、6分;参与完成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项目(限前5名)分别加5、3、2分;获得专利者加6-10分。
9.公开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媒体分别加6、4、2、1分。
三、体育素质分(满分100分)
(一)基础分(满分70分)
评分标准:积极参加早操、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
(二)奖励分(满分30分)
1.参加体育竞赛获国家级第1-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14、12、10分;省级第1-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12、10、8分;市(校)级第1-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8、6、4分;学院级第1-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加2、1、0.5分。集体获奖者,各参与人员按上述折半加分。
2.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活动但未获奖者加1-2分。
四、美育素质分(满分100分)
评分标准: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语言、行为文明,着装得体。
五、扣分项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每人每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人每次扣1分。
(二)公众场合有不文明行为者,每人每次扣0.5-1分。
(三)夜不归宿者,每人每次扣0.5-1分。
(四)在宿舍卫生检查过程中,被通报批评的宿舍,值日生和寝室长及本宿舍的党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每人每次扣0.5分。
(五)班干部、学生党员,宿舍寝室长对班级、宿舍学生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每人每次扣1分。
(六)受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3分。
(七)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5分。
(八)受记过处分者,每人每次扣8分。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人每次扣10分。
(十)其他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每人每次扣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