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字[2007]8号)、《河南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法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在学院中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纳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结合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支付个人部分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2.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支付个人部分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
3.特殊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个人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奢侈浪费行为的;
3.未经审批擅自外宿的;
4.其它违反国家资助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采取学生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工作组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调查表》)和《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学生在报到或注册时将《调查表》和《申请表》原件交给辅导员(班主任)。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认定工作组初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家访、电话调查、个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认定结果,予以最终审定。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条 严格监督管理。学校及各学院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保护学生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二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纳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每学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心理健康、关爱他人和回报社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